关于公开征集2010年度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2011-10-09 16:15: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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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根据《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石景山“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面向全区征集2010年度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主体在石景山地区登记注...

    根据《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石景山“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面向全区征集2010年度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石景山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0年7月19日-8月5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四、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对符合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
    2.奖励
    对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给予奖励。
    3.重大活动
    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形成推动作用,能带来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石景山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具有石景山区产业发展特色的重大活动。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五、申报条件
    同一单位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获得该奖项的第一获奖主体,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项目并获奖的项目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委托单位允许其申报奖励的授权证明;
    2.项目在2009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重大活动
    1.符合石景山区产业发展特点,带有石景山特色,对产业发展能起到推动作用;
    2.活动组织有序,提高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4.已获得过政府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
    5.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于2010年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2.受领导小组委托,区文创办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区文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见附件1);
    2.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3.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4.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信贷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银行章);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见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09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相关行业支持政策中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重大活动需提交的材料
    1.《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活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见附件3);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09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全称;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申请报告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需提供光盘一张。
    九、受理单位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十、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石景山信息网(www.bjsjs.gov.cn)或石景山宣传网(www.sjs.gov.cn)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2、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
3、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活动申请报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负责人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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