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石景山“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面向全区征集2010年度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石景山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报时间
2010年9月2日-9月17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设计创意
7.文化旅游
四、资助方式
重大产业化项目补贴: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产业集聚作用的精品项目,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贴,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石景山“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同一单位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六、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4.已获得过政府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
5.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于2010年9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八、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1.《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见附件1);
2.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项目总投资)(加盖有效印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5.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全称;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申请报告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需提供光盘一张。
九、受理单位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石景山路18号区委宣传部824、826房间
联系人:梁立英崔立勋冯爱洪
联系电话:88699835
邮箱:huazhangshi@126.com
十、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石景山信息网(www.bjsjs.gov.cn)或石景山宣传网(www.sjs.gov.cn)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附一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doc
附二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