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循环经济示范推广项目的通知
2011-10-09 16:2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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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经信循字[2011]328号 各市经信委(节能办)、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局、财政局:为了树立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先进工艺技术,壮大循环经济规模,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
鲁经信循字[2011]328号
各市经信委(节能办)、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局、财政局:
为了树立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先进工艺技术,壮大循环经济规模,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确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推广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废旧轮胎(橡胶)综合利用、废旧纤维(纺织品等)回收利用、废塑料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回收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五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2、项目立项手续齐全。企业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手续。
3、项目属于在建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基础配套条件好,年底前能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
4、项目工艺技术先进。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成熟适用。
5、项目效益显著。项目建设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项目示范作用明显。项目建设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三、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专项资金银行专户证明;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等。另外,项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并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2、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经信委(节能办)、财政局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上报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各市申报项目总数量不得超过2个,各省财政直管县(市)不得超过1个,否则不予受理。
3、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于7月8日前一式8份分别报省经信委7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分别报送申报材料光盘各1份。
省经信委、财政厅将在各市组织申报推荐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项目,并对中标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中标项目完成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项审查验收,并根据项目示范和推广效果,授予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工程荣誉称号。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经信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侯兆芳
电话 0531-86922065
省财政厅经建处 郭伟
电话 0531-82669769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资金申请表 [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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