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1年卫生项目中央投资计划草案
2011-10-09 11:56:40 来源:
关于编报2011年卫生项目中央投资计划草案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以扩大内需、自主创新、改善民生为重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有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2011年卫生项目中央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和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制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要基础好、条件成熟。项目前期工作要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卫生监督机构、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注明进展情况),土地、环保、交通等条件具备,且地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所需地方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省、地(市)政府负责落实。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留有缺口。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参照相关的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规模,根据需要和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项目要落实用地和资金用向。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过去拖欠工程款。
二、项目编报范围和原则
(一)继续实施《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建设项目必须为已列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1、县级医院:要严格控制县级医院的建设规模。县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标准、具体建设规模及用房比例按照《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和《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执行。床位使用率低的医院不再新增建设床位。人口多、需求大的县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人口较少、使用率低或医疗资源丰富的县级医院床位规模要低于上述标准。县医院病房床位设置要注意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要占病床建设的80%以上。本次建设要满足业务用房与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等)、污水垃圾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建设要求,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原则上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2、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满足业务用房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助设施建设要求,项目建成后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本次建设以改扩建为主,具体建设标准根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3、村卫生室
中央重点支持西部偏远、边境、少数民族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村卫生室建设,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具体建设标准根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二)加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1、建设项目必须为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中央已核定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备选项目中,优先安排无业务用房,以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大,业务用房条件差,设施陈旧,设计流程不合理,业务用房面积短缺,危房比例高的机构。
2、中央重点支持地市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在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市,中央对部分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地市级以上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
3、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从事精神疾病的急性重症住院诊疗服务。
(三)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中央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建设。优先安排无业务用房,以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大,基础设施条件差,业务用房面积短缺,危房比例高的机构。
2、项目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鼓励规模小的卫生监督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合并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浪费。
三、项目编报的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选择的依据等。请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务必于7月31日前将申报文件、附表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2011年建设储备项目。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SHS03@MX.CEI.GOV.CN。
附件:
1、2011年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2、2011年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3、2011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4、2011年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5、2011年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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