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绿色能源示范县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10-31 10:36:40 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11]5号)、《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新能[2011]164号)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要求,帮助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夯实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基础,保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推荐绿色能源示范县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以及公布推荐目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类型及推荐条件
根据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需要,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推荐以下三种类型企业:
(一)关键设备供应企业。关键设备是指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中对项目质量、效益、安全影响较大的主体设备和关键部件。关键设备供应企业应具备较大生产经营规模,技术实力较强,产品质量优良,销售规模较大,售后服务良好,无不良和违规记录,能够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或性能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1。
(二)辅助设备供应企业。辅助设备是指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中的配套设备和辅助部件。辅助设备供应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有一定销售规模,无不良和违规记录,能够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或性能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2。
(三)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国家乙级(二级)以上资质,能够提供符合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要求的相关设计或工程服务企业。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应具备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与工程服务实力,具备设计等相关资质,有良好的业绩,无不良和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3。
二、符合性评审与目录发布
农业部围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内容,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遴选各方面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各省推荐的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符合性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建设单位应优先从《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从《目录》外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的,所选企业必须具有与《目录》中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相当的资质条件,设备也要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或鉴定证明;《目录》中辅助设备供应企业和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供建设单位选择时参考。
农业部将依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建立动态管理平台,根据用户反馈情况和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布公告,从目录中淘汰不合格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对各省推荐的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按照10%的比例组织实地核查。各省如果对附件中相关要求有修改意见的,也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
(二)及时报送。请各省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推荐企业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统一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电子稿请发送至kjsnyc@126.com。
联系人: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彭建旗电话:010-59192909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方竹电话:010-68555043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日
附件1:
关键设备供应企业报送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报送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装备情况;
(四)企业质量控制制度;
(五)最大及最小生产能力;
(六)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设备检测鉴定或性能证明材料;
(八)设备简介,包括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适用条件及使用寿命等;
(九)近两年设备销售业绩及目前市场售价(附清单及证明材料);
(十)两个以上设备正常运行案例(包括:技术方案、装置价格、建设地点、运行成本、验收报告等);
(十一)企业售后服务承诺;
(十二)相关资质及企业标准;
(十三)无不良记录承诺;
(十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五)企业地址。
二、关键设备相关要求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关键设备
1、高浓度畜禽粪污及秸秆沼气发酵装置
指发酵原料预处理之后,沼气净化之前的厌氧消化装置。
(1)设备符合《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发酵原料为禽畜粪便或秸秆;
(3)干物质浓度≥6%;
(4)中温发酵;
(5)池容产气率≥0.8m3/(m3·d);
(6)应具备良好的防腐能力;
(7)生产或组装成品应能满足厌氧消化所需的密闭要求;
(8)使用寿命≥20年。
2、沼气净化设备(含脱水、脱硫等装置)
(1)整套设备应能对沼气脱水、脱硫以满足用气要求;
(2)设备符合《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3)脱水后无游离水;
(4)H2S≤20mg/Nm3;
(5)应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配套使用脱硫剂的,应提供脱硫剂硫容和脱硫效率检测报告)。
3、沼气提纯设备(含压缩设备)
(1)应能对沼气进行脱水、脱硫、脱氧、脱碳以满足高值利用的要求;
(3)CO2≤3%;
(4)O2≤1%;
(5)提纯1m3沼气(生物天然气)能耗≤0.8kWh;
(6)出口气体应达到《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
(7)应提供提纯后的出口气体检测报告。
4、储气柜(罐)
(1)调节储存沼气,保证稳定供应;
(2)低压储气柜出气压力为2-5kPa;
(3)高压储气柜出气压力≥0.8MPa
(4)应有过压安全阀及沼气泄漏报警器;
(5)应具有良好的防腐性及密封性;
(6)厚度及材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7)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
(8)高压储气罐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压力容器检定证书。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关键设备
1、固定床气化装置
(1)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取燃气;
(2)单炉最低产气量≥1000m3/h,不支持间歇加料和出灰的气化炉;
(3)气化效率≥72%;
(4)燃气低位热值≥5.434MJ/Nm3;
(5)燃气中CO含量≤20%;
(6)项目内容包括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
(7)气化炉的免费保修期应不低于1年;
(8)一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6000小时。
2、流化床气化装置
(2)单炉最低产气量≥1500m3/h;
(3)气化效率≥75%;
(4)燃气低位热值≥4.6MJ/Nm3;
3、干馏热解气化装置
(1)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取燃气和生物质炭;
(2)单炉生物质日处理量≥10T;单炉生物质年处理量≥3000T;
(3)能源转化效率≥70%;
(4)燃气低位热值间接式不小于14.6MJ/Nm3,直接式不小于8.4MJ/Nm3;
(5)燃气中CO含量≤12%;
(6)气化炉的保修期应不低于1年;
(7)间接式干馏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4、燃气净化系统
(1)包括冷却、除尘过滤、脱焦油等成套装置;
(2)燃气通过除尘、净化、冷却后,在进人贮气柜前,其温度应不高于35℃,焦油和灰尘的含量应不大于10mg/Nm3;
(3)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
(4)运行时间一年不应小于8000小时;
(5)使用寿命应达到10年以上。
5、燃气储柜
(1)设备用途:调节储存生物质燃气,保证稳定供应;
(2)燃气储柜出口压力为2-5kPa;
(3)应有过压安全阀及生物质燃气泄漏报警器;
(4)材质、防腐、密封等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5)配备避雷装置;
(6)供农户用气的需加装加臭装置,加臭装置须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
6、燃气灶具
(1)应用于生物质气化工程中的燃气灶具;
(2)燃气灶具(应符合秸秆燃气灶标准NY/T1561-2007);
(3)在额定热流量时的热效率应大于55%;
(4)在额定热量下工作时,排烟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5%{过剩空气系数α=1%(V/V)};
(5)燃烧旋塞阀使用6000次后,应符合燃气通路气密性要求,寿命≥6000次;
(6)电打火器使用6000次后,应符合点火性能要求,寿命≥6000次。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关键设备
1、生物质成型燃料成型设备
(1)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生产成型燃料;
(2)成型技术包括环模、平模等成型技术;
(3)单机产量>1t/h;
(4)颗粒状主机能耗≤60kWh/t;
(5)块状主机能耗≤40kWh/t;
(6)年可保障工作时间>3000h;
(7)关键部件(环模、平模、压辊等)单次使用寿命>300h;
(8)成型率>95%;
(9)噪音≤85dB;
(10)粉尘浓度≤10mg/m3;
(11)运动部件和加热器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2)颗粒燃料直径≤25mm,长度≤直径的4倍;
(13)压块燃料直径或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25mm,颗粒密度≥1000kg/m3,块状密度≥800kg/m3,机械耐久性≥95%,或破碎率<5%。
2、生物质炉具
(1)以生物质成型产品为燃料,供用户使用;
(2)户用炉具应满足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要求,严禁采用炉灶分离的户用秸秆气化炉;
(3)炊事炉热效率≥35%,采暖炉≥70%,其他类型综合效率≥60%;
(4)炊事火力强度炊事炉>2kw,炊事采暖炉>1.5kw;
(5)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项目(计量单位) |
炉具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烟尘(mg/m^3) |
50 |
一氧化碳(%) |
0.2 |
二氧化硫(mg/m^3) |
30 |
氮氧化物(mg/m^3) |
150 |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
1 |
(6)生物质炉具必须装设烟囱;
(7)生物质炉具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关于安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3、生物质锅炉
(1)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热水或蒸汽锅炉的制造及改造;
(2)产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技术标准;
(3)具有相应的锅炉制造和安装资质;
(4)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附件2:
辅助设备供应企业报送内容及相关要求
(三)最大及最小生产能力;
(四)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设备检测鉴定或性能证明材料体;
(六)设备简介,包括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适用条件及使用寿命等;
(七)近两年产品销售业绩及目前市场售价(附清单及证明材料);
(八)两个以上设备正常运行案例;
(九)相关资质及企业标准;
(十)无不良记录承诺;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企业地址。
二、相关要求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辅助设备
1、预处理设备
(1)对进入发酵系统的原料进行预处理;
(2)主要设备包括秸秆粉碎机、搅拌设备、提升泵;
(3)应具备企业标准;
(4)应提供产品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条件。
2、固液分离机
(1)将沼液沼渣进行固体和液体分离;
(2)应具备企业标准;
(3)应提供产品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条件。
3、厌氧消化搅拌设备
(1)主要应用于厌氧反应器内对物料进行均匀搅拌;
4、进出料设备
(1)包括进出料泵、气力输送设备、螺旋输送设备;
5、沼渣沼液抽排车
(1)主要应用于运送发酵原料、沼渣沼液;
(3)应提供产品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条件;
(4)符合NY/T 1917-2010《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技术要求;
(5)罐体容积≥3立方米;
(6)产品必须是一体式。
6、沼肥加工设备
(1)利用沼渣沼液加工出液态、固态肥料;
7、沼气应急燃烧器
(1)用于自动点燃应急排放的沼气;
8、加热装置
(1)为沼气发酵系统提供热源,以保证必要的厌氧发酵温度,包括锅炉、余热换热器、太阳能集热器等;
9、沼气计量表
(1)测量沼气流量;
(2)提供产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10、自动监控设备
(1)对系统概貌和各个关键参数(温度、液位、压力、pH值等)进行自动监控;
(2)监控系统输出信号包括温度升降信号、pH值检测信号、液位升降信号、压力增减信号、报警信号、流量监控、潜污泵监控(防止潜污泵空转)、贮气限位监控(储气柜)、甲烷浓度监控(输气主管道);
(3)具备数据显示、存储、查询和报表打印功能;
(4)产品应与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系统相配套;
(5)应提供产品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条件。
11、沼气输配送管材及管件
(1)管材、管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辅助设备
1、燃气计量表
(1)测量燃气流量;
2、燃气输配送输配送管材及管件
(1)管材、管件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辅助设备
1、秸秆预处理设备
(1)主要设备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机;
2、秸秆收集设备
(1)适用于玉米秸秆、麦秸、稻草的挤压打包;
3、烘干设备
(1)用于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烘干;
4、除尘设备
(1)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过程的除尘;
(3)应提供产品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条件。
5、冷却设备
(1)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冷却的设备;
6、成型燃料包装设备
(1)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包装;
附件3:
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报送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技术人员);
(二)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三)银行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
(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主推技术及工程服务主要内容;
(六)两个以上成功案例(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造价、建设地点、运行成本、验收报告等);
(七)相关资质;
(八)企业服务承诺;
(九)无不良记录承诺;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企业地址。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设计和工程服务单位
1、负责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培训及后续技术服务;
2、若服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上述工作,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实施工程总承包,本次提交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具体实施时根据项目的情况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3、应有环保或农业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设计和工程服务单位
1、负责设计、成套设备选型及供应、调试、培训、工程总承包、后续技术服务;
2、若服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上述工作,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实施工程总承包,本次提交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具体实施时根据项目的情况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气化设备生产企业。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设计及工程服务单位
2、若服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上述工作,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实施工程总承包,本次提交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具体实施时根据项目的情况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设备生产企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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