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申报材料的通知

2011-12-07 10:38: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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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西部[2011]2717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湖南、湖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726号)要求,我们提出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附件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附件三),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试点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师,以下同)、县(市、区、旗、团场,以下同)人民政府参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组织编制试点实施规划,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试点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部门初审后,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进行批复。
   二、申报试点市、县的要求
   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试点市、县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吉林、湖北、湖南、黑龙江、海南每个省申报的试点市、县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且必须是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以市名义申报的,所辖县原则上不得另行单独申报。各地要优先申报属于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县。
   附件一确定的试点市、县选择指标统一采用2010年统计数据,尚没有2010年数据的,采用最近年度数据。各项指标数据真实性由申报市、县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时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审批时发现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复。
   三、报送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报送试点市、县材料,除了试点实施规划外,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说明,对初审过程、初审评分、初选理由等作出简要说明;
   (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数据汇总表(附件四);
   (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初审评分(附件五)。
   以上材料(附电子版光盘)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联系人:潘兴良
   电话:010-68504122、68504110(传真)
   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
     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
     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
     四、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数据汇总表
     五、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初审评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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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df
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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