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1-12-07 16:47:40 来源:
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农明电〔2011〕140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
今年以来,中央和省先后下拨抗旱保苗和洪涝灾害补助资金,支持我省农业抗灾生产。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农﹝2011﹞1027号)。为落实文件要求,检查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成效,决定开展全省2011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资金是否严格按补助对象和范围使用,资金是否及时兑现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挪用救灾资金问题。
2、救灾资金管理情况。检查资金是否严格按规范操作,是否制定了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实行物化补贴或打卡发放是否到户,资金发放是否进行张榜公示和登记备案。
3、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检查资金使用成效,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1、全面自查。各县(市、区)对2011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救灾资金检查情况表上报市级农业部门,各市形成汇总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农委财务处。
2、重点抽查。省农委组成5个检查组于12月上旬对20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
第一组,由办公室、财务处组成,检查涡阳县、太和县、颍上县、凤台县;
第二组,由种植业局、财务处组成,检查濉溪县、埇桥区、怀远县、庐江县;
第三组,由监察室、财务处、种植业局组成,检查定远县、明光市、霍邱县、寿县;
第四组,由渔业局、财务处组成,检查铜陵县、芜湖县、当涂县、宣州区;
第五组,由财务处、渔业局组成,检查望江县、桐城市、贵池区、休宁县。
三、检查要求
1、各市、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有关救灾资金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2、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检查结束后,各组要形成检查报告,并集中汇报。
附件:2011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检查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1年11月14日
附件
2011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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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资金到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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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拨付救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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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旱保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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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渔业救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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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涝灾害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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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救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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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县救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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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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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化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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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种子(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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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置化肥、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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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置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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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生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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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卡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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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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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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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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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留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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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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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报冒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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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问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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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正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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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还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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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正整改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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