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2012-02-02 10:52:43 来源:
冀财建〔2012〕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做好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工作,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必须符合《办法》要求,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具体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能规模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之内。
二、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分工,齐心协力,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有关中央及省属管理企业,沟通衔接好申报事项,并将申报文件抄送有关中央及省属管理企业;要层层落实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委托有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确认无误的有关结果填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网址为www.jjrjw.net),将生成的电子文档上报。
3、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将申报项目的核实检查、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一个项目一个卷。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各地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直管县数据由所在市统一汇总上报,单独上报不再受理)必须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光盘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各一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我厅将会同省工信厅、省发改委于2月11日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
四、其他要求
1、各地结合2012年申报工作,对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尤其是对截至目前仍未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须详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奖励名单内仍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如确实因各种原因不能淘汰,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说明情况。
2、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会同工信、能源等有关部门(直管县数据由所在市统一汇总上报,单独上报不再受理)填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见附件),其中奖励资金已安排到项目的请提供资金拨付清单。于2012年2月10日前同申报文件一同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单独上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3、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冀财建5号附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xls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刘真、杨换岭
联系电话:0311-66651281 66651271
省工信厅运行监测协调局联系人:高林海
联系电话:0311-87908715
省发改委能源局电力处联系人:梁琳
联系电话:0311-88600513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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