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须执行政采

2012-03-28 10:06:36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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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日前,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等4部委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时,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须执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县(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在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中,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监测预警及平台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软硬件的购置、开发、集成,转移预案编制,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实施方案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此外,《暂行办法》强调,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0年11月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全面启动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覆盖全国1836个县级山洪灾害防治区的非工程措施体系。作为一项全国性项目,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在全国各省招标采购方式各不相同,大部分地方由当地发改委牵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而重庆市则是少有的已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山洪预警监测系统等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实践的省市。据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宾燕渝介绍:“一方面,考虑到该项工程项目资金的性质为财政性资金,以2010年为例,财政部下达了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中央专项补助资金3200万元;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扩大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做到应采尽采。因此,我市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招标由市财政局牵头,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执行。”正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4部委联合制定了《暂行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已于3月20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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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山洪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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